1、对于通过集中施力点施加预张力的膜结构,在施加预张力前应将支座连接板和所有可调部件调节到位。
2、施力位置、位移量、施力值应符合设计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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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施加预张力应采用专用施力工具。每一施力位置使用的施力机具,其施力标定值不宜小于设计施力值的两倍。
4、施力机具的测力仪表均应事先标定。测力仪表的测力误差不得大于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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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施加预张力应分布进行,各步的间隔时间宜大于24小时。工程竣工两年后宜第二次施加预张力。
6、施加预张力时应以施力点位移达到设计值为控制标准,位移允许偏差为±10%。对有代表性的施力点还应进行力值抽检,力值允许偏差为±10%。应由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选定有代表性的施力点。